第三十条 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的,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用正式函件补充,也可以要求撤回其投标文件进行更正。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函件应加盖投标单位的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外地驻厦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送达市招标投标中心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否则修改函件无效。
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第三十一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在投标截止期以后开标前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会同财政审核等有关部门、专家共同确定。标底价格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并密封好递交给市招标投标中心待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运输方式及周期等具体因素综合取定。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通知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财政审核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可邀请公证机关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四)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确认情况及人员名单;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预审结果;
(六)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
(七)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单位应到人员及其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主持人宣布查验结果;
(八)各投标单位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唱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