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含材料清单)、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招标文件、招标要求等招标事项进行讲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由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第二十四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疑问(包括书面提出和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疑问)给予说明解答。
第二十六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整理形成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尽快发送给各投标单位,如个别单位认为有必要察看现场,招标(代理)单位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但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的资料文件均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否则无效。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编制格式、份数应符合要求,签署盖章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采用统一规定的标函袋密封,密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和市招标投标中心骑缝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送给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于开标当天送达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