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预审须知:包括招标概况、参加报名预审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等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基建材料招标(资格预审)通告,招标(资格预审)通告经核准后,在市招投标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开发布,也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其它要求等内容,招标通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日。
投标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采用投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单位其投标资格必须具备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等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通告发布后,投标报名单位凭企业介绍信和信息员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公开报名,向招标(代理)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单位对报名的单位应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市招投标中心应派人参与监督,报名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投标报名单位报名表复印一份交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报名单位应在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报送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报名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单位名单,并注明投标报名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核准,经核准的报名单位即为本次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召开招标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
召开招标会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招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