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单位已确定并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六)满足招标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在收到招标申请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施工单位均具备其中标项目材料招标资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采购的,其招标资格应按中建委有关规定报批。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第九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代理)单位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文件是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的依据,编制应做到认真细致,内容准确,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法,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材料范围、投标条件要求、投标费用、招标文件组成、解释、修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合同签订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
(三)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
(四)投标文件(书)格式;
(五)图纸或其它技术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须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出,发出后,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可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制定范本推行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