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
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关于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界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相关基建材料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竞标采购。
第三条 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条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投标资格审查;
(五)召开招标会;
(六)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合同签订与报备。
招标申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三)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