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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二)口岸、检查站整体规划建设需要。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应当服从调配,并按规定及时更换物业使用证。
  第六条 经口岸行政部门授权,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口岸、检查站区域内查验现场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供水供电、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停车场等项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整洁,以利于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
  口岸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非查验现场的物业,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管理、维护和缴交水电费。
  第八条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收入。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口岸、检查站安全畅通及区域环境的前提下,经口岸行政部门同意,合理利用口岸、检查站的物业资源,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条 口岸、检查站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并报口岸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结构和外观;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任何建筑物;
  (三)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不得出租、转让物业或者将公共场地占为己用;
  (四)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五)不得违反规定接装水电线路和燃气管道;
  (六)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的活动;
  (八)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带;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建、乱堆放、乱开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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