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2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前条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50元罚款。
违反前条第(四)项规定,属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依照《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