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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失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按照门诊和住院划分,发生医疗费的数额划分,病种划分;也可以将3种方式结合划分。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超支自理。职工本人因工作调动,其个人帐户应随之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般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一般以一次性住院核算,对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应逐次降低。统筹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和“引导不同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应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或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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