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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1999〕5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8月2日
       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任务和原则
  1999年要在全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三、基本内容
  (一)覆盖范围。我省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也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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