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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三)认真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复议审查的范围,因此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发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不得与上位法律规范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这类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不合法的规定,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清理结果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尽快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行政复议有关文书运转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作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下大力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禁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更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复议机构、人员、工作条件是否健全、落实,是否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严格执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有对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或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重点要监督检查其是否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予以改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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