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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前的“三讲”活动,利用学习中心组、确定领导干部学法日等形式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了解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一般干部要在此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加以运用。行政复议法实施前,要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同时,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他们熟悉、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大张旗鼓地组织宣传报道,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务的法定工作机构,并明确规定了七项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保证每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同时,要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行政复议人员可参照有关同类部门规定享受办案津贴。有关经费、津贴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政府法制局尽快拟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如出现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无行政复议经费和无办案条件等情况,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或部门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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