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2)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4)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5)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7)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8)为个人或本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9)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2.免予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5)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6)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7)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种类和方式。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有: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三)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机关和追究机关。
(四)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以及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要定期组织行政机关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抓法制教育,抓作风纪律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减少执法违法现象,减少冤假错案,以推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建立和健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没有监督制约,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在当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今后,全市各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公开执法程序和设立投诉电话以及公布执法违法的追究情况,将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