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照商贩,可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或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农民,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领有营业执照但未经批准超出经营场地占道乱摆乱卖的工商企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饮食店(档)占道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方面
第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街(镇)中队进行处罚。其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报区大队审批:
(一)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三)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2.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3.撒漏液(固)体物质损害路面的。
(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3.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4.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批准的位置设置的。
5.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倍至5倍的罚款。
(七)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或者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对
超出部分处以修复费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广州火车站和省、市汽车站广场范围,由市支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