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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9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通知
 (穗府〔1999〕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
  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道)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队伍,是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细则确定的分工,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街(镇)中队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其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街(镇)中队报区大队审批。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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