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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廉洁从业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廉洁从业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廉洁从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树立法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应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3、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便利等方式进行私下交易,禁止一切暗箱操作。
  4、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条 法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和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接受邀请外出旅游,给付费用。
  4、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律师给付的“案件介绍费”等相关费用。
  5、在办案中,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是法官的近亲属的,该法官应当回避。
  6、下级法院法官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不得带当事人或律师同行,不得以当事人或律师的名义宴请上级法院法官。
  第三条 律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2、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律师执业证(执业证注册期间应当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和与执业证相符的律师事务所函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3、不得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4、不得要求法官介绍案件,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本人名义向法官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不正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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