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资方逾期未能足额填补技术成果份额的,公司股东会应当作出决议,撤销该技术出资方的股权,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情形发生的,技术出资方无论是否填补出资,均应对因此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入股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保护期满而终止的,相应的股份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一年后,其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相应的股份不受影响。但因技术出资方的过错导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技术出资方应当对因此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技术出资方在办理技术入股手续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并且许可使用的期限将延续到技术成果入股之后的,应当事先向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理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事先未说明有关情况的,公司有权决定对该技术成果重新作价,因此产生的评估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技术出资方承担。对作价的差额,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相应减少技术出资方的股份或责令技术出资方在三个月内用其他财产予以补足。技术出资方逾期未能足额填补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技术出资方对因此给公司或股东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如果技术出资方违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成果,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法清算时,由清算组将公司享有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计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经原技术出资方要求,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无异议的,可以将技术成果财产权返还给原技术出资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