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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先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办妥专利权转让手续或者向国家版权主管机关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妥备案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核其是否已办妥转让、备案手续。未办妥手续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产转移手续,由受让权利的公司负责具体办理。但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由技术出资方办理或者需要技术出资方协助才能办理的,技术出资方应当负责办理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验收完成后,技术出资方仍有义务对该项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合理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技术成果存在权属争议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有关证据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办理技术成果入股的登记手续,待争议解决后再恢复办理。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他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技术出资方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九条 技术出资方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可以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也可以不在公司中任职。
  各出资方应当约定在公司存续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技术出资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中担任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或技术服务等职务,或者在自己的企业中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撤销该技术出资方的股权或责令技术出资方在情形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其他财产填补技术成果入股所形成的份额:
  (一)以专利权出资的,该专利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或判决为不属于技术出资方的;
  (二)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出资的,该成果被依法判决为不属于技术出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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