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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应当仅涉及技术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传授、实施过程,一般应当包括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内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可以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专用设备、特殊原材料及其他特殊生产条件。
  技术出资方有关技术成果实施后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视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出资和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登记。进行注册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应当附下列文件:
  (一)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中国专利局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软件登记簿副本原件;
  (三)由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商作价文件或者由各出资方共同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可书。
  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还须附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出资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新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专利权出资新设立公司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成立后、转让生效前,视为公司已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二十二条 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新设立公司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版权主管机关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证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三条 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新设立公司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技术出资方与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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