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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例规定,玩乎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的接道费的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本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公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边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城和县内主要乡、主要商品生产和集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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