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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二)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
  (三)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
  (四)设置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五)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客部门批准,并采取有颜色措施,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吵得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流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处处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动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损坏公路的,应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间,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瓣,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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