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需要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二)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四)倾倒或者堆放位圾、弃土、物料;
  (五)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
  (六)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选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站、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七)损坏、擅自移动和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泄漏、抛撒物品污染公路;
  (九)车载物品不当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十)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车辆通过公路施工、养护路段,应当遵守现场设置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
  公路改建就当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