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不适用市政部门管理和养护的城市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