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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中的“必要时,由市交通委员会进行协调。”删除。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无轨电车线路”删除。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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