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2003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购买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8〕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记录。
第四条 迁入户口人数原则上按所购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