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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1998〕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奖励为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琴岛奖,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按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琴岛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授予琴岛奖:
  (一)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在生产、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和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为本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国外智力,向本市提供捐赠,成绩显著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国外城市友好交往和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申请授予琴岛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由推荐单位填写琴岛奖申报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由市外办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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