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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4月20日经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王家瑞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国有资本积累,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监管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市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以下统称市受托机构)等单位的考核工作。
  市受托机构负责考核其受托范围内的企业,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市)监管企业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折旧提足率和潜亏挂帐递减率六项指标。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指标并作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其他指标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辅助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平均净资产总额=(期初净资产总额+年度内每月末净资产总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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