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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失效]

  (三)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的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姓名;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和面积;
  (四)定向安置地点应安置的房屋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额;
  (六)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人应当将签订的安置协议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使用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分别开具购房存款单。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十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应当由被拆迁使用人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房屋,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兑取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第十六条 被拆迁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帐支付给住宅房屋出售单位。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使用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使用人自行承担。
  被拆迁使用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额的,余额部分经市拆迁办核查后可以由被拆迁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安置房屋的煤制气、暖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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