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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属阶段性工作,已失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王家瑞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剩余棚户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改造的棚户区中尚未改造的部分。
  第三条 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拆迁人是青岛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或由该指挥部确定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由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第五条 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实行拆一还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房屋拆迁可以采用下列安置方式:
  (一)房屋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
  对实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使用人可按本办法和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直接购买安置房屋产权。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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