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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6月9日经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王家瑞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青岛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管理,促进价格管理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在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重要商品(或服务,下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下同)前,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和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消费者代表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讨论和综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价格调整应当进行价格决策听证:
  (一)自来水、管道煤气、集中供热;
  (二)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票价;
  (三)公有房屋租金;
  (四)中小学教育、托幼收费;
  (五)有线电视收视费、重要风景点门票;
  (六)依法应当进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其他价格调整。
  第四条 价格决策听证实行会议制。听证会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计委、经委、财委、建委、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为会议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参加。
  价格决策听证会,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安排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凡应当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价格调整,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拟调价执行之日的60日前,向市物价管理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和调价方案。调价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调价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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