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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1999〕4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和市级资产运营机构(含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下同)向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由市国资委确定;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确定。
  第四条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对市级资产运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配备秘书一名,协助专职监事会主席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或更换。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统一认定。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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