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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九条 企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二)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和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财务事项按照规定实施联签;
  (四)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理(厂长,下同)办公会;
  (六)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实行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制度:
  (一)为本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额以上提取现金;
  (三)办理限额以上的转帐结算;
  (四)限额以内的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应当会同企业财务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联签制度,并报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总监向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分为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对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应当及时作重大事项报告。
  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对被监督企业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对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派出单位审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档案,对派出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总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支付的报酬、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馈赠的物品;
  (二)在被监督企业报销与该企业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五)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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