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沿三线(济青高速公路、烟青一级公路、胶州湾高速公路)经批准的乡镇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在本市兴办的农业综合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独资、合资银行,其取得的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选择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凡按《税法》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