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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管理办法[失效]

  (二)严禁乱贴乱画、乱刻乱涂;
  (三)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四)不得利用树木和构筑物、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挂晒衣物、吊装物品;
  (五)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在围挡外不得有积存垃圾;
  (六)建筑物的外墙应当按规定定期粉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在广场区域内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广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沿街各经营单位不得在橱窗、门头上乱贴广告。
  广场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门头字号、橱窗,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有不良文化现象及品味低下的内容和粗制滥造、残缺不全、不规范用字等行为。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擅自占压、移动和拆除供水、排水、消防、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三)不得向道路、雨水斗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践踏草坪;
  (二)严禁擅自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广场及广场区域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不得超出批准的场地经营;
  (三)不得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宾馆、饭店、旅馆不得进入广场招揽旅客;
  (五)不得擅自在广场内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第十一条 广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
  (二)乞讨、占卦、卖艺、拾荒;
  (三)破坏指示牌、导向标志、公共艺术标志、装饰性雕塑和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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