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