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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

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卫生局是本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多种经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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