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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称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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