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对今年收购的新粮,可以按当年收购价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如粮价有较大的回升,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前几年收购的粮食加权计算原粮进价。
(二)为了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销售,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制定下达。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粮食出口、销调时,对业务发生必要的费用,只要在该笔销售款中能够收回,应及时发放调销贷款予以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入市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为了促进粮食转化,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和农民签订自用粮特别是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在产地粮食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这些企业收购的原粮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如有倒卖,将视为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同时,建立粮食运销准运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下达。
(四)为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粮食市场的责任,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