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1999〕33号 1999年8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扭转大量亏损的局面,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实现了封闭运行,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精神,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1999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今年的粮食定购价格,具体按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安排的通知》(赣价农字〔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农民面向市场优化种植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省物价局要加强对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优质品种粮食的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行谁定价、谁负责盈亏,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1999年度粮食定购数量、早晚稻收购比例,维持1998粮食年度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