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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1999〕33号 1999年8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扭转大量亏损的局面,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实现了封闭运行,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精神,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1999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今年的粮食定购价格,具体按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安排的通知》(赣价农字〔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农民面向市场优化种植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省物价局要加强对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优质品种粮食的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行谁定价、谁负责盈亏,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1999年度粮食定购数量、早晚稻收购比例,维持1998粮食年度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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