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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4、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省重点工程以及达到法定标的数额的建筑工程,其施工项目(包括主要装备、材料采购)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机构。有条件的,设计项目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
  5、涉外服务事项。应将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涉外服务机构名称、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予以公开。
  (八)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社会全面了解和遵循。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在相应场合尤其是办事场所予以通告。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式
  (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尽可能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十)规章事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事项,工程招投标事项应当在报刊上公开。
  (十一)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办事场所公开。
  (十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事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展示公开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条件以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十三)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中小学校及基层执法单位应将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救灾、优抚、扶贫事项以及社会保障事项,应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十四)有条件实行政务窗口化的机构,尤其是涉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窗口,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或把办事环节转化为流水作业,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管理相对人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十六)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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