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经贸、交通、建设、公安、民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业、土管、计生、环保、劳动、人事、税务等部门,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五)代表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密切的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基层所、队、站,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单位。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
(六)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决算,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以及其它议决事项或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发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的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等应予以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其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的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政务公开:
1、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涉及对农民的收费依据、标准,对农民的服务项目、价格,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提留及统筹经费使用情况应在村委会或村民的聚集地予以公开;所有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
2、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3、社会保障事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情况,应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