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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赣府发〔1999〕31号 1999年8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些年来,我省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事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办事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仍不满意,“两公开一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入和提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政务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通过政务公开,把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有利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实行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政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效率原则。公开办事的政务事项,必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便于群众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各环节要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五是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有利促进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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