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中外合作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
(省教委 1999年7月)
为加快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挖掘教育资源,拓宽办学渠道,不断提高办学效益,鼓励和吸引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开展合作办学,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教育机构、境外企业和个人与我省教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原则要求,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的范围主要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重点是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三、合作办学各方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通过一方独资、双方或多方合资的方式,开展广泛的联合办学(联办专业、兴办二级学院等)、合作研究(兴办科研机构等)、互派留学生等活动。
四、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机构可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颁布的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前提下,可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在人员聘任、教学活动组织及经费核算等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二)兴建的教育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可优先进入长春市人民政府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划定的长春高等教育产业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并享有开发区在土地使用费、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师资及管理人员经合作双方审定认可后可自主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