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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但目前全省现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人员较少,与其所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选调那些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协调、解决复杂纠纷能力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素质低、不适应工作要求的,要予以调整,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避免因行政复议决定不当而引起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因法制机制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而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行政复议人员也要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努力成为政府法制建设的好参谋、好助手。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在年底前,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培训、受理和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建设、复议工作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纠正并查处违法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职责。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请示、咨询,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搜集和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加以交流和推广。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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