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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是要严肃认真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要依法受理,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县级人民政府对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转送应当受理的复议机关。二是要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见错不纠,放弃原则,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客观、公正的复议意见,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变更的依法撤销、变更,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按照法定权限,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或本部门决定。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基础上,抓紧起草与行政复议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四是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制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规定和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突出监督重点和监督对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制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
  三、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备的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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