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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下发),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阐述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对如何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运转,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搞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专题讲座或培训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9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一次行政复议法宣传日活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的显著位置,长期张贴行政复议法条文。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复议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好全省专职复议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专职复议人员要实行资格管理,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件,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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