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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三)继续坚持全省粮食购销划分4个价区的办法,区间价差维持不变。同时为使粮食购销价格更能符合各地实际,省政府决定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区域情况,适当划分2--3个价区,区间价差按省规定执行。各地价区划分情况报省备案。对省际边界县(市),保护价可在规定价格的5%幅度内浮动。
  (四)适当拉大品质差价。粮食质量差价在过去级差的基础上适当拉大。为适应粮食收购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现有收购等级的基础上,新增加两个粮食等级进行收购,具体质量等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优质品种的购销价格,可由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指导下,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
  以上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下发。
  三、完善粮食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继续坚持定购粮食购销包干政策。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要按省上级规定,认真做好定购粮食的购销工作。农税粮继续实行征实。
  (二)继续坚持销售目标责任制,努力扩大顺利销售。各地要努力完成省确定的最低销售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超销部分,省政府将予以奖励;对销售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
  (三)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盈亏包干和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按照国发〔1999〕11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省政府将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并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超储费用补贴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与各市、地、州粮食购销存情况挂钩,总额包干,盈亏自负,专项使用,一定3年不变。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自身实际,包干到县。具体包干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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