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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川府发〔1999〕47号)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领导责任制初步建立;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初步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量亏损局面开始扭转;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运转良好;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粮改的推进,极大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当前,粮食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粮食总量大体平衡,但粮食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劣质粮食品种销售不畅,积压严重;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财政负担过重。为加快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全国粮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收购的政策
  我省是农业大省,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品种,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但对少量早籼稻等品质低劣的粮食品种,可调低价格收购。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推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一)小春粮油收购价格继续维持不变,但收购级差要拉大,并增加两个等级收购。对今年小春定购,要注意不催不逼。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基础上敞开收购,同时要组织强有力的推销队伍,采取灵活有效的促销措施,努力顺价销售。
  (二)适当调整大春收购价格。根据当前粮食市场情况,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大春粮食定购价格适当下调,同时对保护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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