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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张中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定的合同,向国(境)外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含劳务性质的研修生,下同),并依法取得报酬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制定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的中长期计划及指导性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城镇劳动力外派工作。
  第四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对外劳务合作合同;负责办理在未建交国家(地区)、敏感地区以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外经企业对外签约、广告宣传、招聘劳务人员等方面管理。
  第六条 外经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持有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办理外派劳务出国手续的有关规定,凭对外签定的合同及有关材料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持该批件及相关手续到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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