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1999〕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精神,经审核,决定取消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发文明确取消)
3.成品油配套管理费
4.建设工程标底代编费
5.城市绿化场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