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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1999〕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精神,经审核,决定取消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发文明确取消)
  3.成品油配套管理费
  4.建设工程标底代编费
  5.城市绿化场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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