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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常委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承办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前的具体工作;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五)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开展监督做好准备。
  (六)组织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七)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十一)督办有关申诉、控告案件;
  (十二)承办常委会执法检查、评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承办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五)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受常委会委托,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的工作,承办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制,也可以根据审议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待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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